注安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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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介绍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 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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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介绍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 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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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第49条)
十九、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第49条)介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1-2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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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介绍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花费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花费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花费工伤保险费的 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 定,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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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介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 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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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介绍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注】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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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四、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介绍1标志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2.巡查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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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介绍(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复议权: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4.诉讼权: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索赔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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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和管理范围
三、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和管理范围介绍【职业病的范围】 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 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减压病、高温[中暑]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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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介绍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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