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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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
一、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介绍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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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二、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介绍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调查取证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同样可以查阅,但应当为其保密) (二)现场处置权(当场处理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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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介绍1.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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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机动车通行规定
机动车通行规定介绍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 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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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四、补偿金和赔偿金
四、补偿金和赔偿金介绍(一)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政府公布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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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介绍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 赔礼道歉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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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介绍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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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介绍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 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重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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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事故报告的规定
三、事故报告的规定介绍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①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局综合监管)和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报告。(报告两条线) 【现场人员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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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介绍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2021年考)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 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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