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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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一、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介绍(1)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 3 人以上被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 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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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介绍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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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介绍1.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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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介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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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四、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介绍(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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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介绍1.考试程序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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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介绍(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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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介绍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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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介绍(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职能管辖 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 2.地域管辖 又称一般管辖或者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级别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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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介绍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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