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介绍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 | 安全预评价 |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 请 |
(1)非煤矿矿山 | √ | √ |
(2)生产、储存危化品 | √ | √ |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 √ | √ |
(4)金属冶炼 | √ | √ |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 √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6)其他建设项目 | √ | |
除了上述6类以外 | 综合分析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不得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机构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