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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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介绍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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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四、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介绍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申请材料文全、符合法定形式,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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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介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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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介绍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立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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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处置措施与救援
处置措施与救援介绍(一) 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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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介绍(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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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介绍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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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介绍(一)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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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介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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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承办者与场所管理者安全责任
承办者与场所管理者安全责任介绍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 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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