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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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十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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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建立及相关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建立及相关权利义务介绍(一)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内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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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介绍1.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1次 2.复审程序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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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介绍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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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补偿金的标准
补偿金的标准介绍(一)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政府公布的工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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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介绍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实施。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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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介绍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策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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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事后恢复与重建
五、事后恢复与重建介绍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截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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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层级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层级介绍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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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介绍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职代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监督)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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