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证
注安法规知识点: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介绍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介绍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介绍1.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1次
2.复审程序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 详情>>
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