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培训的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
安全培训的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介绍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 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介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 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介绍1.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介绍1.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 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道路通行的规定介绍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介绍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介绍(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条件.介绍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 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 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介绍1、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介绍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③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④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 详情>>
2024-08-27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