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介绍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④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2021年新增)。
【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定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大危险源管理】
①登记建档
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⑤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注意:此处的备案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