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道路通行的规定

时间图标 2024-08-27 07:30:19 眼睛图标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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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通行的规定介绍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安全工程师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交叉路口的行驶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3.机动车裁物行驶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机动车载人行驶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5.拖拉机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公里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较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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