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介绍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介绍一、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补充] 2021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现场调查
四、现场调查介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介绍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 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介绍1.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 详情>>
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