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介绍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职代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监督)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 24 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