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介绍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申请材料文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