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值班制度介绍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3)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
四、应急值班制度介绍
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3)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