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和管理范围介绍
【职业病的范围】
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减压病、高温[中暑]、低温[冻伤])、生物因素(真菌、病
毒)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32种)】
(4)与劳动行为相联系;
【2015年•单选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患病情形中,当事人所患疾病不属于职业病的是
()。
A.某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包装工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粉尘而罹(lí)患水泥尘肺
B.某高校实验室实验员因工作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而罹患放射性皮肤疾病
C.某家庭作坊劳动者在制鞋活动中因接触有毒胶黏剂而罹患苯所致白血病
D.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电焊工人因长期从事电弧焊作业而罹患腰颈椎疾病
【答案】D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015年•单选题】位于甲省乙市丙县的某建材公司是乙市所属企业,正在进行项目改造。依据《职业病
防治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
A.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
B.甲省安全监管部门
C.乙市安全监管部门
D.丙县卫生行政部门
【答案】D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019年•单选题】某矿山企业新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根据《职业病防
治法》,关于该矿山企业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A.矿山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B.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包括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评价
C.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经卫生行政部审核同意
D.矿山企业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答案】D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①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②操作规程、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安全检测和评价 | 评价阶段/时限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可行性论证阶段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至少1年/次(高毒至少每月1次)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至少3年/1次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竣工验收前(高毒至少每半年1次)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