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黑名单制度

时间图标 2024-08-27 08:11:07 眼睛图标 39
活动图片

黑名单制度介绍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注安考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上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下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