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第49条)介绍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1-2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注】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