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介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