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时间图标 2024-08-27 08:09:12 眼睛图标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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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介绍

1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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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2.巡查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禁止擅自开启阀门等重大危害行为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攘、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4.禁止管道两侧违规种植采石等行为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 5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3)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5.禁止穿越河流管道两侧采沙等行为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500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描、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6.禁止专用管道隧道两侧违规采石等行为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 1000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禁止: 管道附属 5 米、河流 500、隧道 1000)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 穿 (跨) 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5 米至 5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100 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200 米和管道附设施周边 50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指导: 550、100 新改扩、200、500 采挖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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