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注安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三、法律责任介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1.及时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总结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总结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事故信息的报告
二、事故信息的报告介绍1.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民报官 1 小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介绍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 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支持、督促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
二、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介绍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话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介绍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介绍(1)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注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如行政处罚权、行政 强制权等,但,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乡政府一定执法权的,则可以行使相应执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介绍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核心思想】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无经济补偿单位不提出续订的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者先提出无经济补偿单位先提出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辞职单位无过错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单位有过错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单位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无过错预告解除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的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介绍(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 详情>>
2024-08-27
注安法规知识点: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
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介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 线。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 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详情>>
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