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介绍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介绍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介绍(1)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注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如行政处罚权、行政 强制权等,但,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乡政府一定执法权的,则可以行使相应执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介绍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核心思想】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无经济补偿单位不提出续订的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者先提出无经济补偿单位先提出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辞职单位无过错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单位有过错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单位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无过错预告解除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的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介绍(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
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介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 线。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 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介绍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介绍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 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介绍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管理的处罚
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管理的处罚介绍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 ”管理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 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详情>>
2024-08-27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