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介绍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核心思想】
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 无经济补偿 | |
单位不提出续订的 | 有经济补偿 | ||
劳动合同解除 | 协商解除 | 劳动者先提出 | 无经济补偿 |
单位先提出 | 有经济补偿 | ||
劳动者辞职 | 单位无过错 | 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 | |
单位有过错 | 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 ||
单位辞退劳动者 | 劳动者无过错 | 预告解除,有经济补偿 | |
劳动者有过错 | 随时解除,无经济补偿 | ||
经济性裁员 | 有经济补偿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解除(随时通知解除) | 劳动者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够 |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
未花费社保 | |
单位规章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欺诈胁迫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
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 单位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30天或1个月工资 |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合同的 |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极度弱势) |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劳动者并不弱势) |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前体检的 | 长期劳动合同 |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