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时间图标 2024-08-27 06:44:44 眼睛图标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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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介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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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总结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总结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2月 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总结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核销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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