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信息的报告介绍
1.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民报官 1 小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官报官 2 小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4.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