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介绍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话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2)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彩,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5.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