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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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介绍(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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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介绍(一)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口诀: 氧气运大 (高) 炉(二)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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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
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介绍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 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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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的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介绍(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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