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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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介绍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二法规一规章二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 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 (1)法律,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法H行政许可法》等。 (2) 法规,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详情>>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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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介绍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职责(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2) 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3)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4) 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5) 发 详情>>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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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介绍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政许可制度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2. 监督检查制度3. 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 详情>>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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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建筑施工安全知识点: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设施介绍特种设备的管理 1、特种设备的出厂 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购置、选用特种设备应是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2、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 详情>>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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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介绍(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合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口诀: 游客抄起电压锅 (二)排除适用的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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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介绍第五十二条 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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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介绍(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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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介绍(一)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口诀: 氧气运大 (高) 炉(二)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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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
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介绍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 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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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的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介绍(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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