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介绍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 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介绍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