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监管的职权划分

时间图标 2024-08-27 06:46:22 眼睛图标 46
活动图片

二、监管的职权划分介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管的职权划分

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下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