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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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已开考!2024年初级注安师炙手可热!
随着注安师在行业中的需求量越来越高,目前,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开考的省份也在不断增加,上海、山东、天津、安徽、江苏等多地开始了网报工作,注安师的备考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作为安全行业入门的敲门砖,初级注安师的考试难度一般,考生们一定要抓紧机会,以下是证书的相关介绍。仅设两科考试科目 门槛友好,中专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目前考试难度较低,是踏 详情>>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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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庆)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攻略:从报名到考试
2024年重庆市初级注安师从报名到考试都有什么事项?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初级注安师怎么报考 考试实行重庆市统一网上报考。请报名人员按流程要求完成用户注册、上传个人证件照、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后,进行网上报考和网上交费。报名人员须在重庆市工作或居住。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承诺报名,报名人员须根据报名条件和报考系统要求,做出诚信承诺。报名人员 详情>>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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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27日
近日,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北京地区2022年度出版、通信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知。据悉:北京2022年初级注安师考试时间调整为11月27日,详情信息如下:关于北京地区2022年度出版、通信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知各位考生: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出版等6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告》,针对北京地区实际 详情>>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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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安《建筑施工安全》考点:隐患排查治理
在中级注安《建筑施工安全》的考试中,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维护施工现场安全无虞的重要环节,是考生需要深入掌握的考点。中科建安深知此领域知识的复杂性与广泛性,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点进行了细致的总结,旨在帮助考生构建起坚实的知识基础,为应对考试挑战做好充分准备。第一章 建筑施工安全基础 第四节 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 考点二:隐患排查治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 详情>>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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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注安师《其他实务》易错题:防静电措施
在探索2024年中级注安师《其他实务》的错题解析时,防静电措施作为确保生产环境安全的重要一环,其正确实施与理解显得尤为重要。在现代工业生产中,静电的积累与放电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和员工安全的关键。5:静电最为严重的危险是引起爆炸和火灾。因此,静电安全防护主要是对爆炸和火灾的防护。下列防静电措施中,属 详情>>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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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安《其他安全》难点回顾:电气安全检测仪器
在中级注安《其他安全》的备考征途中,电气安全检测仪器作为维护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守护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助力考生们把握这一考点,中科建安对电气安全检测仪器的相关知识点及历年考题进行了梳理与总结,旨在帮助考生们构建起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第一篇第二章 电气安全技术 第五节 电气装置安全技术 考点二:电气安全检测仪器(考频 1 次) (一)绝缘电阻测量仪 详情>>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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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省中级注安师考试报考流程详解
随着2024年浙江省中级注安师考试报考即将开始,报名人员需在6月28日9:00至7月8日17:00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中心网站链接如实注册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中心网站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并按照“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完成报考流程。 详情>>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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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介绍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政许可制度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2. 监督检查制度3. 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 详情>>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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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建筑施工安全知识点:安全帽
安全帽介绍安全帽是防止冲击物伤害头部的防护用品。由帽壳、帽衬、下颊带和后箍组成。帽壳呈半球形,坚固、光滑并有一定弹性,打击物的冲击和穿刺动能主要由帽壳承受。帽壳和帽衬之间留有一定空间,可缓冲、分散瞬时冲击力,从而避免或减轻对头部的直接伤害。冲击吸性性能、耐穿刺性能、侧向刚性、电绝缘性、阻燃性是对安全帽的基本技术性能的要求。 安全帽特点 透气性良好的轻型低危险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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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八、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介绍(八)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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