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文章封面
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的使用介绍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合格产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掏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详情>>
2024-08-29
文章封面
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介绍(一)特种设备的使用 1. 使用合格产品 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详情>>
2024-08-28
文章封面
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介绍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的部门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详情>>
2024-08-28
文章封面
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介绍按照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目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建立两项制度: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人制度,二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 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察制度。 详情>>
2024-08-28
文章封面
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介绍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二法规一规章二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 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 (1)法律,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法H行政许可法》等。 (2) 法规,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详情>>
2024-08-28
文章封面
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介绍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职责(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2) 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3)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4) 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5) 发 详情>>
2024-08-28
文章封面
注安管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介绍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政许可制度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2. 监督检查制度3. 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 详情>>
2024-08-28
文章封面
注安建筑施工安全知识点: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设施介绍特种设备的管理 1、特种设备的出厂 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购置、选用特种设备应是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2、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 详情>>
2024-08-28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介绍(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合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口诀: 游客抄起电压锅 (二)排除适用的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介绍第五十二条 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详情>>
2024-08-27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