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考点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介绍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介绍(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介绍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十七、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 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介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介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介绍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 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 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介绍总结:特殊时期第三级,怀孕 7 个月~娃 1 岁不得加班、上夜班未成年工 [16-18岁](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 女职工一般规定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禁止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介绍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话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介绍(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详情>>
2024-08-27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