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

时间图标 2024-08-27 02:55:58 眼睛图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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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介绍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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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话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2)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彩,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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