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时间图标 2024-08-27 02:57:56 眼睛图标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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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介绍

总结:特殊时期第三级,怀孕 7 个月~娃 1 岁不得加班、上夜班

注册安全工程师

未成年工[16-18岁]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







女职工

一般规定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经期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产期

产假不得少于90天(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是98天)


哺乳期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15

>15~20

>20~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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