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介绍
总结:特殊时期第三级,怀孕 7 个月~娃 1 岁不得加班、上夜班
未成年工[16-18岁] |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 | |
女职工 | 一般规定 |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
经期 |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 |
孕期 |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 | |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 ||
产期 | 产假不得少于90天(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是98天) | |
哺乳期 |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
Ⅰ Ⅱ Ⅲ Ⅳ | ≤15 >15~20 >20~25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