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考点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介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人员岗位类型初次培训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32学时12学时48学时(高危)16学时(高危)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 员(高危)72学时20学时主要负责人培训的内容安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介绍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调查取证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同样可以查阅,但应当为其保密) (二)现场处置权(当场处理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介绍(二)视同工伤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介绍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灭火救援的规定
灭火救援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 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介绍【现场管理】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 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 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介绍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介绍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职代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监督)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五、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介绍(一)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机构选择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因素与程序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 病人的职业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注安法规知识点:承办者与场所管理者安全责任
二、承办者与场所管理者安全责任介绍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 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 详情>>
2024-08-27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