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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建筑施工-直播强化课④9.20
直播时间:2024-09-20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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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道路运输-直播强化课③9.20
直播时间:2024-09-20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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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金属非金属-直播强化课⑤9.21
直播时间:2024-09-21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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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
相关规定介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1.明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2.明确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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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
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介绍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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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四、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介绍1标志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2.巡查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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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
六、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介绍(十一)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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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介绍1.复审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2.复审程序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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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应急值班制度
四、应急值班制度介绍应急值班制度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3)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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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介绍1.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六条(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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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事故报告的规定
三、事故报告的规定介绍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①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局综合监管)和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报告。(报告两条线)【现场人员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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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介绍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④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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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介绍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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