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介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
1.明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2.明确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 (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设区的市负责的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