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及专业要求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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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及专业要求相关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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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金属非金属-直播强化课⑥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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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建筑施工-直播强化课⑤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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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道路运输-直播强化课⑤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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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及专业要求精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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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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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辨识与评估
辨识与评估介绍2.重新辨识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分级:(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3年的;(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4)外界生产安全环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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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单位、政府、政府部门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
单位、政府、政府部门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介绍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任何情况)不得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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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辨识与评估
一、辨识与评估介绍重新辨识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分级:(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3年的;(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4)外界生产安全环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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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介绍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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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介绍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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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并实施惩戒
七、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并实施惩戒介绍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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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从业人员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权利介绍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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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介绍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必须掌握的基本功)(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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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介绍适用范围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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