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