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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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注安师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介绍注安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注安师级别设置为: 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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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介绍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 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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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介绍(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2)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 2 个月内向上一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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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十六、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介绍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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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介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现状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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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花费工伤保险费的规定介绍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花费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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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介绍(1)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资料; (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足额提供安全措施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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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
一、基本规定介绍(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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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介绍(一)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方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3)对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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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介绍(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30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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