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时间图标 2024-08-27 01:56:50 眼睛图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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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介绍

(1)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资料;

注安

(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足额提供安全措施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开工报告批准后 15 日内: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6)依法发包拆除工程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负责拆除工程备案(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7)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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