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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金属非金属-直播强化课⑥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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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建筑施工-直播强化课⑤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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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道路运输-直播强化课⑤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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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试题精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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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应急预案的备案
应急预案的备案介绍1.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六条(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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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介绍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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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介绍总结:特殊时期第三级,怀孕7个月~娃1岁不得加班、上夜班未成年工[16-18岁](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女职工一般规定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孕期禁止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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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介绍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话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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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介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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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十七、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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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介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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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四、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介绍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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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介绍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4.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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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介绍(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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