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真题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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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技术-直播解析每日一练①9.20
直播时间:2024-09-2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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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建筑施工-直播强化课④9.20
直播时间:2024-09-20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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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道路运输-直播强化课③9.20
直播时间:2024-09-20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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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真题精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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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
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介绍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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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四、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介绍1标志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2.巡查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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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
六、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介绍(十一)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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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介绍1.复审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2.复审程序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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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应急值班制度
四、应急值班制度介绍应急值班制度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3)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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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介绍1.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六条(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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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事故报告的规定
三、事故报告的规定介绍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①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局综合监管)和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报告。(报告两条线)【现场人员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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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介绍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④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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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条件.介绍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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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处置措施与救援
处置措施与救援介绍(一)应急处置措施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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