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管理考点相关课程
暂无数据暂无数据
注安管理考点相关直播
直播封面
注安-金属非金属-直播强化课⑥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预约直播
直播封面
注安-建筑施工-直播强化课⑤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预约直播
直播封面
注安-道路运输-直播强化课⑤9.22
直播时间:2024-09-22 19:30:00
预约直播
注安管理考点精选资讯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介绍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介绍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介绍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介绍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2021年考)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建设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介绍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铁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与辐射安全、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一、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介绍(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介绍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介绍1.考试程序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特种 详情>>
2024-08-27
文章封面
法规知识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介绍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详情>>
2024-08-27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