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介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铁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与辐射安全、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注】“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不适用特别行政区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