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介绍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内容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要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