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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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金属非金属-直播强化课⑤9.21
直播时间:2024-09-21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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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道路运输-直播强化课④9.21
直播时间:2024-09-21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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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其他安全-直播习题课①9.21
直播时间:2024-09-21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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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精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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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介绍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释义】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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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十四、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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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介绍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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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隐患排查与故障处理
隐患排查与故障处理介绍(三)隐患排查与故障处理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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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七、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介绍(七)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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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介绍(七)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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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十七、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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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介绍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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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辨识与评估
辨识与评估介绍2.重新辨识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3年的;(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4)外界生产安全环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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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知识点:单位、政府、政府部门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
单位、政府、政府部门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介绍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任何情况)不得 详情>>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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