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介绍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双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注】对于迟迟未按期削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注】治理工作截止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3.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