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的危险性排序和配装要求
由 4.1.2 可知,第 1 类爆炸品可以分为 6 个项别,而每个项别又划分成若干个配装组。爆炸品总共可分为 13 个配装组,用 A~S 字母表示,如 1.4S 表示第 1.4 项 S 配装组爆炸品。
注 1:每一种特定包装的物质或物品,都只划分在一组配装组中。由于配装组 S 的标准是以试验为依据的,因此这一组的划分应与分类试验相联系。
注 2:配装组 D 和 E 的物品,如安装各自的引发装置并与其包装在一起,那么这些引发装置至少具有两种有效保护性装置,以防止引发装置意外启动时引起爆炸。这种物品和包件仍被划分在配装组 D 或 E 中。
注 3:配装组 D 和 E 的物品,如与各自的引发装置包装在一起,即使该引发装置不具有两种有效保护性装置(即划分在配装组 B 中的引发装置),但仍能确保这种货物不会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这样物品(包件)仍被划分在配装组 D 或 E 中。
注 4:各自具有引发装置的物品,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引发装置不被启动,它们则可以被安装或包装在一起。
注 5:配装组 C、D 和 E 的物品可以包装在一起,这样的包件划分为配装组 E。
爆炸品配装原则是“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积载货运输,而不会明显增加事故概率,或在一定数量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视其为同一配装组”。
爆炸品的配装,一般将性质相似的一类划分为同一配装类,并根据不同配装类提出相应的隔离要求,属于同一配装类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运输,属于不同配装组的爆炸品原则上不能放在一起运输。
例如:1.1A 与 1.1B 不能配装,即不能同箱运输;1.1B 与 1.2B 可以配装,即能同箱运输。
爆炸品的包件具体是否在同一车辆或集装箱中混合装载,见表 4-6 的要求。
注:X-允许混合装载。
a-含有第 1 类物品的配装组 B 和含有第 1 类物质和物品的配装组 D 的包件,如果经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可的内部使用单独隔舱或者将其中一个配装组放入特定的容器系统从而有效防止配装组 B 爆炸危险性传递给配装组 D,可以装载在同一个车辆或集装箱中。
b-不同类型的1.6项N配装组物品只有通过实验或类推证实物品间不存在附加的殉爆风险时,可以按 1.6 项 N 配装组一起运输,否则应被认定具有 1.1 项的风险。
c-配装组 N 的物品和配装组 C、D、E 的物质或物品一起运输时,配装组 N 的物品应被认为具有配装组 D 的特征。
d-含配装组 L 的物质和物品的不同类型的包件可以在同一车辆或集装箱内混合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