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基本要求
1.托运人的范围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也就是说,实际交付货物的人依法可成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2.托运人的义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进行道路运输时,需要履行下列职责,具体包括:
(1)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2)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4)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5)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具体见 3.托运清单)。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CJT/T617-2018)包装要求,并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包装要求,并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
(7)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显然,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是识别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重要依据,这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即表明对危险货物作出正确的分类是托运人的责任。
(9)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10)托运人应协助及时收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的要求,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己经按 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考虑到运输合同的产生,是因为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货物运送需要而产生,所以托运人在收货环节也应承担积极联系收货人收货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