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注安师的《法律法规》科目考试中,关于单位关闭的相关法规是经常被考查的重点之一。这部分内容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理解,还涉及实际应用,因此考生需要清晰地区分各种可能导致单位关闭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准确掌握这一考点,本文将对单位关闭的易混易错情形进行详细解析
考点 :生产经营单位被关闭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习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有()
A.存在事故隐患,受到行政处罚的
B.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C.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D.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的
答案:B
总结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中级注安师《法律法规》科目中,关于单位关闭的相关情形是一个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律应用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的解析,大家能够对这一主题有更清晰的理解和记忆,从而在考试中避免混淆和错误,顺利取得好成绩。考前集中复习,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思考,可以进一步加深理解和记忆,祝大家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