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安师《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时间图标 2024-09-14 01:45:00 眼睛图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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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

1.监督管理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公路营运车辆类型主要有:

(1)载客汽车;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半挂牵引车;

(4)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t 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2.监督管理原则

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3.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车辆选购要求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5.车辆监控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具体制度如下: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 50 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的设置,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 24h 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8h,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4h,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2h,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 20min,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 80%的要求。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 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 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1)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2)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 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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